内江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手册
发布时间:2013-06-14             点击量:             来源:
内江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手册
内江预防腐败研究中心内江市纪委内江市教育局
   
 
监督篇
       教育系统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存在着不可低估的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对查办的内江市教育系统范围内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现象在数量、程度和范围上呈现上升、扩大之势。虽说职务犯罪与腐败现象在教育系统这一方净土属极少数,但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教育自身肩负的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和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使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高度重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与腐败问题及其预防、治理,是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和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课题和迫切任务。
一、内江市范围内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问题及其主要表现
(一)职务犯罪释义与构成要件分析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的构成可以从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四个方面加以了解:第一,职务犯罪的主体: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第二,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和心理状态。 第三,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即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第四,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三种表象。
(二)内江市范围内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主要表现
           当前内江市范围内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招生方面
     
招生权和教学权是教育系统内各所学校享有的最具教育行业特点的办学自主权之一。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考试制度与招生运作规则的改革趋于加大学校招生自主权,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以适应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这对于提高学校校办学积极性和办学水平而言十分有利,但同时社会上的消极影响时刻在撞击着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等价交换原则渗入到招生、教学管理领域必然产生腐败行为。部分学校个别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招生、收受贿赂(现金、礼品等)甚至索贿和借机敲诈勒索、接受可能妨害招生公正性和规范性的宴请、徇私舞弊等种种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尤其是在单独招收保送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工作领域,由于涉及到高校、中学、地方招生主管部门、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关系等多个环节、多种关系,多发生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和金钱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而由于这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带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成为教育系统内腐败与职务犯罪问题的一大难点。
2、学生收费方面
         2003
年公布的《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中指出,我国公共教育支出虽然比以前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旺盛的教育需求相比,缺口仍然很大。为维持正常运转、稳定教师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有些学校巧立名目,转而向学生收费。 同时,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资源配置失衡问题十分突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教育发展水平相差甚大。即使在同一地域内,学校与学校之间在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等方面也有差别。对一心望子成龙的家长们来说,为给自己的孩子选择一个好学校,不惜血本。久而久之,学校与家长之间便在乱收费问题上达成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默契。高等教育层面:1997年,全国完成了高校招生、收费的并轨工作,这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国家批准的高校收费项目只有学费和住宿费。而实际上有的高校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变相的双轨收费。招生中分不够,钱来凑、以计划外扩招高收费、赞助与实际录取挂钩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3、教学管理方面  
     
极少数主管领导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任课教师,借为学生升学、转专业、专科升本科、评奖学金及各种奖励或表彰、考试阅卷等机会搞权钱交易、分数卖钱等,严重侵蚀和败坏了教育系统各学校的校风和学风。
4、人事调动方面
     
教育系统内部分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利用人事管理权大肆收受要求调动者的贿赂或接受人事调动者的感谢费。如:利用学校环境、条件、福利等差异,进行人员调配,再或明或暗地
向他人收取好处费,或乐于接受人事调动者的感谢费为其调动工作。
5、基础建设方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近年来教育系统范围内各学校进一步加快了自身改革和建设发展的步伐,经济活动大大增加,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日益广泛,且越来越紧密
。随着学校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学校硬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础建设是
近年来各学校经费支出最大的项目,不少学校年年都有多个大的或较大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和维修工程等)开工上马。基建工作专业性很强,与社会的联系紧密而又广泛,涉及工程的勘
探、设计、招投标、监理、验收等诸多环节。在基建工程招投标、承发包和验收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个别干
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贿赂,为自己或亲朋好友谋取私利的腐败问题。更有甚者,个别领
导干部在担任学校主要领导干部的同时,兼任基础建设的包工头,赚取利益。基础建设涉及的职能部
门已成为干部违纪的多发点,也是纪检监察工作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棘手最艰难的监督范围。
6、大宗物资采购方面
     
各所学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类教材、基建维修材料、取暖用煤、学生食堂的膳食、校医院所需药品药材的采购等。大宗物资采购与商品市场联系紧密,而市场经济的千变万化和复杂性使采购面临诸如购货渠道复杂、价格差异较大、质量良莠不齐以及厂商形形色色的促销手段等问题,个别当事人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拿回扣,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
7、在自筹办学经费方面
     
少数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利用主管财务便利或借筹资办学、办班创收、引入科研经费等工作之便,私设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转移支付致使公款外流、公款私存、侵吞利息、集体截留私分、购买物资占为己有、私订合同逃避监督等,进行各种财经违法违纪活动。
二、内江市范围内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问题的成因
       在我国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社会协调进步、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也明显存在着社会不正之风、腐败问题等不和谐因素。这些负面因素使得教育系统内各学校不可能成为不受污染的世外桃源。且随着各所学校推倒围墙、开放办学的力度逐步加大,社会腐败现象的影响使得腐败与职务犯罪问题有了滋生蔓延的客观条件,同样存在易发多发的可能性。为减少、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对当前内江市范围内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问题的成因进行研究分析,确属必要。
(一)主观原因
          1、放松道德修养 忽视世界观改造  大多数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受贿类犯罪,都与犯罪人的道德沦丧和价值观被扭曲密切相关。就道德观而言,无论是仁义礼智信礼义廉耻,还是克己奉公,都与贪污受贿毫无共同之处。贪污受贿之所以发生,只能是犯罪人放松道德修养和世界观改造、私欲膨胀的结果。一些学校领导干部放松对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改造,背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滋生了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等。这些思想认识的模糊性与松懈性,使教育系统当中少数人不能正确处理改革过程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滋生了腐败心理,助长了腐败行为。
       2、权力膨胀 贪欲滋生  从宏观上讲,权力过于集中,往往就会把党的领导、集体领导变成个人领导,形成绝对权力,而绝对权力就难免不滋生腐败。从微观上讲,权力过于集中,就容易使权力集于一人或一部门,失去制约和牵制,导致一个人说了算或一个部门一手遮天。从而形成领导一元化决策一言堂签字一支笔组阁一人定说话一个音斧头一面砍富贵一家人大权一把抓腐败一条道的特有现象。从犯罪心理学分析,贪欲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行为由动机驱动,动机源于需要。因此,贪婪地去追求个人需求,当自己有限的合法收入满足不了日益膨胀的贪欲时,就会设法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由此形成犯罪心理。贪欲与权力相交融,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教育系统干部均担负着一定的职务,拥有大小不等的权力,其职务虽然与犯罪并无本质上的联系,却为其犯罪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条件,贪欲一旦与权力相结合,便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3、心理失衡 意志薄弱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教育系统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等现实,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教育系统干部的心态,有些干部看到一些文化水平比自己低,素质比自己差的人先富起来了,不同程度地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产生冲击,由此引起其内部心理结构的变化,进而导致其手中的权力发生病变,成为其实施职务犯罪的手段和工具,逐步坠入职务犯罪的深渊。
         4、法制纪律观念淡薄 盲目侥幸心理主政  教育系统内部教师均是高素质专业人才,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注重业务能力的拓展而忽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对罪与非罪界限认识不清,实施犯罪后往往又主观臆断,盲目侥幸。部分学校领导干部自恃身份特殊,自认为其行为具有合法的外衣,手段诡诈隐蔽,有关系网的保护,拥有一定的权力;自身活动能量和交往能力均较强,平时就注意营造关系网,一旦案发,会有关系网内的领导干部设法为其通风报信、包庇开脱,甚至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干预司法活动。更有甚者,盲目的认为职务犯罪隐蔽性强,难发现,且有的案情复杂,政策、法律界限不明,难以定性。同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存在普遍偏轻、打击不力的现象,更助长了职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致使其一犯再犯,直至酿成大案、要案,最终案发。殊不知,第一次接受贿赂将会是自己人生中最可耻、最痛悔的第一步。
 ()客观原因
           1、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工作薄弱  教育系统对职务犯罪腐败行为严重性认识不到位,认为学校是清水衙门,钱不多、权不大,出不了大事。我们的领导干部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很讲实惠,很现实,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工作作用不大;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行动上的缺位。 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工作只是走过场,做形式,不求实效。
          2、管理体制不健全且相对滞后  在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管理水平与教育改革和学校事业的快速发展严重不相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验式管理以及管理不科学、不严密、不规范所导致的漏洞和缝隙,使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体制原因与运行机制弊端,造成过度集权、缺乏透明度(暗箱操作)等等。加之制度性因素,如制度安排不合理、不健全,缺乏法制手段和配套措施,为教育系统腐败问题的形成与发展留出了空间。而新校区建设、老校区基础设施改造等工程成了学校发展的当务之急,学校掌控的资金巨大,这更加凸显管理体制不健全和滞后的矛盾。学校在新旧体制转换和跨越式发展的大背景下,各项管理制度跟不上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管理水平与教育改革和学校事业快速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原有的旧的内部管理体制、自我约束机制和管理制度等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但是又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理顺和完善,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空缺,人治因素增大,造成过度集权、缺乏透明度,使得制度上的薄弱和管理上的漏洞已成为近年来教育系统内职务犯罪不断攀升的客观原因。
           3、 权力制约缺乏 监督不到位  学校是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学校的干部、教师和学生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监督的强烈愿望,也有进行民主监督的能力,民主监督的基础较好。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方式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广泛的监督渠道基本能够发挥作用。但由于体制等方面原因,监督实际上的缺位、弱化的问题与责任主体不到位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而缺乏有效的职务犯罪腐败预警发现机制,使职务犯罪问题不能被发现、查处;同时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惩处也存在过宽、过松的问题,造成职务犯罪成本较小,极少数人敢于挑战监督、铤而走险,结果又往往有惊无险。这是学校职务犯罪现象不断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目前担负反腐倡廉与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机构主要有三:一是党内监督机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政府(教育)系统的监察机构;三是隶属于检察院的监督机构——反贪污贿赂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处(科)。这三个机构尽管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工作,但是,由于体制、机制上的缺陷,这三家反腐机构缺乏有效的协调互动,可能会产生工作的重叠和漏洞。以小督大、以低督高、以弱督强的机构设置,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导致在权力制约和监督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的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查软不查硬等现象。
          4、腐败发现难 处理不严  在之前,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预警和发现机制,一方面,腐败问题如果没有群众举报就很难被发现,即使有举报,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能查出来的也是较小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对于查清楚的数量有限的腐败问题,教育系统内部也出于种种考虑,存在失之过宽、过软的问题,从而造成职务犯罪行为的结果往往有惊无险或得大于失。因为职务犯罪成本过小、威慑力弱,所以会有人敢于挑战制度和监督,甚至以身试法。
三、内江市教育系统范围内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造就奉公守法、尽职尽责的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形成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和良好景象。职务犯罪预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预防是指与打击相对应的防范活动,即针对一定时期职务犯罪的状态、特点,结合案件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条件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对策,综合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广义的预防是指一切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除狭义的预防之外,还包括打击,是多方面的结合。针对当前内江市教育系统范围内职务犯罪情况的实际,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与内江市教育局将根据院校结构特点,联手开展如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共建预防机制  促进依法治教
           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市检察院指导全市检察机关配合教育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同时负责与市教育局的联系配合;各地检察机关对本地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行使检察职权,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地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地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并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工作。
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共同研究和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报全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与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分析发案原因,制定预防的措施和对策;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双方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提议召开;各地教育部门和所在地检察机关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双方的日常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和教育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承担。
工作机制上:
     1、检察机关与教育系统要积极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以教育系统自身为主,检察机关协助、配合。市检察院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区检察机关按照统一部署,开展预防工作。3、各地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规定职责,发挥自身优势,抓好廉政和法制教育,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减少、防范和抑制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
(二)强化民主监督 推进法制副校(院)长聘任制
            为切实落实教育、制度、监督等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市检察院和市教育局决定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在部分学校设立法制副校长。法制副校长由市检察院选派检察官经学校校长聘请担任,其职责是:利用检察资源对学校教职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对学生开展遵纪守法教育;提供法律咨询;对学校重要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学校关于重大工程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会议,并对具体工作实施监督。目前,内江师范学院、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内江六中、内江一中、内江二中和内江一职中等院校法制副校长聘任工作已经启动。
(三)利用监所资源 开展警示教育 巩固预防效果
            警示教育以严肃党纪惩治腐败为目的,体现了惩治与防范相结合,重在防范的工作思路,比一般教育更具说服力和震撼力,能真正起到关口前移、见微知著、未雨绸缪的作用。教育系统除制定本系统廉政和法制教育方案,采取有效方法对所属工作人员开展廉政勤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外,各地检察机关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监所资源,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的现生说法,配合教育系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防宣传或警示教育活动,为教育系统提供生动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资料。以达到促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通过深入剖析典型违法违纪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来警示他人引以为戒,使广大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不栽跟头,不掉队。促进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促使党组织进一步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民众看到,腐败分子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使自己身败名裂,而且给党和人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腐败可耻,贪官可恨。
(四)建立健全及时快捷的举报机制 拓展舆论监督功能
           传统的信访举报是广大群众参与反腐败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也是获取腐败案件线索的主渠道。方式为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等方式,常常受上班时间的约束,在途中时间长,时效性差,费用较高,且安全性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有可能造成泄密。与传统的信访方式相比,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举报则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其时效性、便捷性、低耗性、安全性和准确性更强。
网上举报只需点一下鼠标,快则几秒钟,慢则几分钟,信访举报部门即能收到,且举报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举报,且举报费用极为低廉,也省却了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举报安全性。目前,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利用信息技术已经建立了内江市职务犯罪预防网(http://www.scnjyfw.com/default.asp)网站,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登陆网站主页通过“QQ留言网上举报超级链接,输入相关信息即可。
内江市职务犯罪预防网主要宣传职务犯罪预防与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内江市职务犯罪预防实时动态,宣传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受理公民举报案件的范围、原则以及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义务等信访举报知识,有针对地教育、引导群众正确、有序举报,规范信访举报行为,避免因重复、越级信访带来的额外工作量,从而提高信访举报的质量。此外,内江市范围内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保持与教育系统的密切配合,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联合媒体在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或者网站上开设廉政专栏或专题节目,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进而扩大受教育面,动员全民参与监督,增强公民反腐倡廉的意识,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围墙。
综上所述: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将与教育系统展开更加深入的合作,检教共防,加强宣传教育,以德制权,使用权人不愿犯罪;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以规制权,使用权人不易犯罪;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以权制权,使用权人不能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以法制权,使用权人不敢犯罪。


算一算职务犯罪之人生账
人的成长进步,离不开对人生的规划和设计,也就离不开算好人生大账。作为领导干部,要经常算一算如何才能在岗位上获得更大成绩,为群众办了哪些好事、实事,自己工作中还有哪些差距和不足……如此种种,才能体现出一个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和始终保持公心、没有私心的为官理念。
  领导干部必须算好人生大账。这个人生大账包括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自由账等等。只有算一算这些账,算一算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贪渎钱财和迷恋美色的后果,才能让人始终保持高度警惕。要常思权力来之于民,在理想信念上要保持清醒不动摇,才能始终用好手中的权力,才不会为蝇营狗苟之辈的蝇头小利蒙蔽了自己的眼睛。要多想一想因为自己的一念之私,会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多想一想党和人民对自己的嘱托,也就不会被名利所惑。要多算一算家庭幸福来之不易,亲情、友情的弥足珍贵,才能最大限度地抵御物欲、美色的诱惑。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算不好人生大账倒台落马的腐败官员为数不少。有的甚至相当精明,相当会算账,只不过他们算错了账,将本应该一心为公、真心为民的人生账,算成了私情账私利账贪赃好色账,最终追悔莫及。  
那么,什么是人生账?就是体现在我们每位国家工作人员身上的政治前途账、经济收入账、家庭幸福账、人身自由账。
  一、政治前途账
政治前途,就是指在政治方面的理想、希望、荣誉等,具体到每个人身上,就是岗位、地位、职务、人格、尊严、名誉等等。一个人如果违法犯罪,被判刑,法院的判决书一般都有这样一条判处有期徒刑多少
年,剥夺政治权力多少年,这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就剥夺了政治前途。
  领导干部,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拥有作为一名干部的光荣和尊严。这就是政治前途账。如果在工作中不坚守节操,一心玩弄权术,以权谋私,那么,光荣尊严必然会一夜之间消失殆尽,导致一生无限的凄凉。《菜根潭》里讲到,坚守节操的人,只是冷落一时;玩弄权术的人,必将永远凄凉。
  在黄家中学工作的25年的原校长彭某,由于在工作中不坚守节操,一心玩弄权术,以权谋私受贿40次之多,东窗事发,悔恨莫及。彭某在他的忏悔录中写到:我也曾倾心尽力为黄家中学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取得了受到省、市、县有关部门和领导肯定和嘉奖的办学业绩,同时上级也给了我不少个人荣誉和奖励。可就是在成绩和荣誉面前,我被金钱这个糖弹击中了,击倒了,最终成为了一名罪犯,成为今天面对大家的一个反面教员。由一个领导变成阶下囚,他的职务、地位、名誉、尊严、人格,也就象雾象云又象风,虚无飘渺了。公职没了,党籍丢了,多年的辛苦努力毁于一旦。而真正贤达的人,看物外之物,思身后之身,宁受一时之冷落,不取万古之凄凉
  二、经济收入账
  正常情况下,一个干部从20余岁参加工作,到70岁左右去世(数据显示:当前中国人的平均寿命为71.8岁),国家要给他50年的薪水。按平均每年1.52万元计算,一辈子光静态的收入就有75100多万元,日子会过得很宽裕、很舒适、很幸福。如果还不满足,相信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的信条,那就会起贪心,生邪念。往往一念之差,就酿成终身大祸。
  正如郑某在其忏悔录中写到:本来,做老实人,靠合法的收入,已足以让我过上体面生活。住,有宽敞的房屋;行,有车辆接送;病,有公费医疗;吃、穿更是不用操心。这些原都属于我的正当拥有,可是我贪欲如火,总想掠取更多的财富,结果现在一切都化为了乌有。面对冷冷铁窗,此时我才把
得很淡很淡。钱能买来自由吗?不能;能买来幸福吗?也不能。相对于漫漫刑期,再多的财富又有什么意义!金满箱、银满箱,转眼乞丐人皆谤,这就是腐败分子的下场。
  古人云:一念而犯鬼神之禁,一言而伤天地之和,一事而酿子孙之祸者,最宜切戒。。所以,一名干部,要谨慎地对待一念一言一事,深刻理解平平淡淡是真稳稳当当长久的道理,知足长乐。面对势利纷华,决不能心存侥幸,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三、家庭幸福账
  当前教育系统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大部分都有和谐与稳定的家庭,夫妻和睦,齐心经营,收入不错,
工作顺心。还有乖巧的孩子或靠着儿女享享清福的自己的父母,一家几口,天伦之乐,幸福无比。但就在家庭、事业与工作取得成功之时,学校的部分领导干部忘了算算已拥有的家庭幸福账,身在福中不知福,以至滑出了人生正常轨道。1995年暑假,彭某过去的一名学生要求从边远的一所初级中学调动到其任校长的中学任教,事后送给他2000元钱表示感谢。当时我确实真心诚意地谢绝过他的好意,后来经不住他反复纠缠,最后勉强收下了这笔钱,但心里为此不安了很长一段时间。当时我很胆小,也很单纯,却小心翼翼地在犯罪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这一步使我终身难忘,因为这是我近50年人生中最可耻、最痛悔的第一步!随着这第一步的迈出,彭某先后30余次收受需要人事调动的教师或关系户感谢费14万余元。
  职务犯罪所导致的腐败,对家庭造成严重的破坏作用:一是影响家庭和睦,二是破坏婚姻稳定,三是对子女产生负面影响,四是当事人被捕入狱,五是家庭破产,六是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俄国大作家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也就是说,生活中有很多事会给幸福的家庭带来不幸。因此,不管什么事,都必须在法律或党纪条规的约束下做,否则就是违纪违法。领导干部,无论从事什么工种,都必须遵守党纪国法,吸取类似的深刻教训,珍惜自己的工作,爱惜自己的家庭。
  四、人身自由账
  匈牙利诗人彼得菲写了一首著名的诗:生命诚宝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诗歌高度赞扬自由的宝贵,自由高于爱情,自由高于生命,自由高于一切!失去了自由,生命就没有意义!
  但很多人却不知道人身自由对人有多重要。那些不会算政治前途账的人,不会算经济收入账的人,不会算家庭幸福账的人,同样不会算人身自由账!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腐败涉案人员中,他们用惨痛的体验理解了自由的真正宝贵。就是一个普通公民,遵纪守法才能有平安和自由,这才是无价之宝。犯了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就会没有自由,自由是金钱无法买到的。
  当然,要想拥有真正的自由,必须首先不自由。每个人,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事,才能自由。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火车没有铁轨的约束,也就不会自由地奔驰!林黛玉进贾府后,言谈举止都是步步留心,时时在意,不肯多行一步路,多说一句话,惟恐被别人耻笑了去。做领导,就是要有林黛玉这种步步留心,时时在意的谨慎,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人生确实是一本账,所以,值得也应该去算一算,才能明白有些事,能否去做?做得值不值?赢不赢?亏不亏?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就是这个理。作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于自己的人生账,要日日算,月月算,年年算。既要严格要求自己,谨言慎行,又要从别人特别是那些走向腐败的人身上吸取教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否则,就会象《阿房宫赋》所说的一样,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各级领导干部只有算好了人生大账,才能把握人生航向不偏离,才能经受得住外界各种诱惑,才能始终保持党员本质不变色,才能始终慎用权、用好权,为民多办好事、办实事。
忏悔录选登:第一次收受2000元钱是我近50年人生中最可耻、最痛悔的第一步
我名叫彭传东,今年49岁,原是隆昌县黄家中学校长,20048月因受贿罪被隆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49月到内江市看守所服刑至今。
19803月毕业于隆昌师范学校即分配到黄家中学任教,先后担任教研组长、教导主任、副校长,1995年任校长至案发。
在黄家中学工作的25年,我也曾倾心尽力为黄家中学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取得了受到省、市、县有关部门和领导肯定和嘉奖的办学业绩,同时上级也给了我不少个人荣誉和奖励。可就是在成绩和荣誉面前,我被金钱这个糖弹击中了,击倒了,最终成为了一名罪犯,成为今天面对大家的一个反面教员。
在我担任黄家中学校长的1995年至2004年案发的近十年间,先后收受数十人次的感谢费计30.7万元,为老师调动进黄家中学和建筑队承包工程提供方便,使自己逐步走向了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最终走向了犯罪。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认罪伏法。
我收受的第一笔感谢费是在1995年暑假,我过去的一名学生要求从边远的一所初级中学调动到黄家中学任教,事后他送给我2000元钱表示感谢。当时我确实真心诚意地谢绝过他的好意,后来经不住他反复纠缠,最后勉强收下了这笔钱,但心里为此不安了很长一段时间。当时我很胆小,也很单纯,却小心翼翼地在犯罪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这一步使我终身难忘,因为这是我近50年人生中最可耻、最痛悔的第一步!
我之所以从一个受人尊敬的教育工作者成为一名人民的罪人,这不是偶然的,更不是自己运气不好,而是自身素质出现了严重问题:
首先,是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严重背离了正确的共产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忘掉了共产党员的义务和宗旨,忘记了领导的教诲,在金钱面前逐渐丧失了党性,成了金钱的俘虏。
其二,忽视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普法学习年年应付过关,根本没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法律条文,至到案发自己才明白自己离法律底线已经走得太远,说自己不懂法,也许大家不相信,但这却是千真万确的事实,这正是我一生中最大的悲哀、最大的遗憾。
第三,侥幸心理是促成自己成为罪犯的重要因素。在收受他人钱物的时候,我存在三种侥幸心理:一是自己没动公家一分钱,别人送钱是他心甘情愿,只要自己不出卖学校利益,不违反老师调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收了别人的钱最多是违纪;二是两人之间的事,天知地知;三是被成绩冲昏了头脑,心存侥幸,可谁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所走过的犯罪道路,最终成为一名罪犯,再次证明,一名党员干部,平时不加强学习,不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党员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当自己手中有一定权力又缺乏民主监督和自我约束的时候,面对金钱以及其他诱惑,最终将成为金钱的俘虏,由违规违纪最终走向违法犯罪,像我走到今天这一步,悔之晚矣!若时光能倒流,我必定能吸取这惨痛的教训,认认真真做人、做事,绝不在党规党纪、在法律法规面前越雷池半步!这是我的非肺腑之言。
我深深痛悔没能把握住自己,没能严格要求自己,我痛悔自己给家人带来的伤痛,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教师这一光荣而神圣的称号抹了黑,给教育这块净土造成的污染!我对不起党对自己多年的教育培养,对不起黄家中学4500多名师生及其学生家长对我的信任!
为了悔罪,为了报答内江市看守所的领导和管教干部对帮助教育和挽救,我一定遵规守纪,加强学习,认真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加强思想改造,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用劳
动的汗水冲洗自己思想和灵魂深处隐藏的污垢,医治心灵上的创伤,坚持从小事做起,做到不怕脏,不怕累,出色完成劳动任务,争取立功减刑,早日回到社会,回到亲人身边。
谢谢各位给了我一次忏悔的机会。
祝各位事业有成,家庭幸福!

基建致富,人事沉沦
——原隆昌县黄家中学校长兼党总书记彭传东受贿案
彭传东,男,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员,原系隆昌县黄家中学校长兼党总书记。
1999年至2003年期间,彭传东任黄家中学建房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大量收受工程承包方好处费”13万多元。
1999年和2000年,黄家中学修建23套集资楼和第二教学楼,以竟标的方式将发包给隆昌县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谢某修建。工程完工后,学校按合同付清了全部工程款。谢某为了表示感谢彭传东在工程中的帮助和及时拨付了工程款,先后两次各送2万元现金给彭传东。2000年,黄家中学修建学生生活中心和浴室,通过协商的方式将工程发包给黄家镇村村民石某修建。工程完工后,学校按合同付清了全部工程款。石某为了表示感谢送给彭传东现金6000元。
2001年和2003年,黄家中学修建4号学生公寓和38套教师住宿楼,该两项工程经建房领导小组研究后,以竟标的方式将4号学生公寓楼、以招投标的方式将38套教师住宿楼发包给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
理舒某修建。在此两项工程的修建过程中,舒某为了表示感谢先后5次送给彭传东现金42000元。2003年,黄家中学修建第三教学大楼,经建房领导小组研究后,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川南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朱某修建。在工程的修建过程中,朱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和希望学校及时拨付工程款,先后送给彭传东现金70000元。
此外,彭传东从1995年至2003年期间,先后担任黄家中学副校长、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在学校的教师调动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工作分配过程中,先后同意杨某、张某、胡某、谢某等35名教师到黄家中学任教,该35名教师为了在调动、分配前请求彭传东帮忙或事后表示感谢共计送给被告人彭传东现金149000元。其中包括胡某等6名教师送钱时被告人彭传东不在家而送给其妻子唐某某的现金27000元;洪某、代某某2名教师通过他人转送给被告人彭传东的有6000元;谢某某通过自己的爱人张某某送给彭传东的妻子唐某某的有5000元。
2004229日,彭传东因伙同他人入股修建黄家中学学生公寓从中谋利的问题,被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出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同年31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彭传东能如实地供诉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案发后,彭传东退清了全部赃款。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彭传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黄家中学副校长、校长期间,在本校的工程修建和工作人员的调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金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彭传东的受贿金额为305000元。
鉴于彭传东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且主动认罪,主动接受了财产刑的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经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彭传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私设帐外小金库,贪污受贿入歧途
原内江市第十四中学校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总务处主任、教师兼会计共同贪污、受贿案2000年初,内江市第十四中学校由于财务资金不足,决定从帐外资金(小金库)中转入20万元,以向孙传学(原系该校校长)、曹文绍(原系该校总务处主任)、陈华万(原系该校副校长)、喻明高(院系该校党支部书记)以及学校其他教师个人借款的名义挂往来帐。20017月,孙传学伙同曾文绍、陈华万喻明高共谋,利用职务便利,以退四人借款的名义,从学校账上报出公款8万元予以私分,每人各分得人民币2万元。
而在此之前孙传学便早已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利。19994月,经孙传学同意,曹文绍安排财务人员周远怀、兰新勇(另案处理)将学校当月帐外余额资金6.5万余元以及收取学生学杂费等收入1万余元,共计8万元不计账。199912月以唐付成、王碧霞、曹文绍、孙传学4人私人借款为名,将8万元转入学校正规账上,并挂往来帐。在20002月,孙传学安排将此款以退借款为名将钱报出。20036月左右,将这8万元予以私分,孙传学、曾文绍、周远怀和兰新勇各分得人民币2万元。
不仅如此,他们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也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回扣以及感谢费2002年,个体包工头唐某某修建了内江市第十四中学校学生公寓楼。为感谢孙传学、陈华万、喻明高、曹文绍四人在此过
程中的帮助,唐某某于2000年底到2003年送给四人每人4000感谢费2004年下半年,经孙传学、陈华万同意,内江市第十四中学校购买了东兴区教育局服装厂生产的校服1800余套。服装厂承办人梁某某于20041120按事前于孙传学、陈万华约定的每套10元的回扣率费将1万元回扣费拿给孙传学,0.9万元回扣费拿给陈华万。并处没收财产两万至五万元不等。最终,这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私财产的直至案发,孙传学共贪污16万元受贿2.3万元、陈华万贪污8万元受贿2.3万元、曾文绍贪污16万元、喻明高贪污8万元、周远怀贪污8万元。而后经法院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各被告人判处两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日常开支靠受贿,受到处罚方醒悟
——原内江市西林中学校长肖宣奎受贿案
肖宣奎,男,40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内江市西林中学校长,发案时系内江市第十中学校长。2003101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30目被逮捕。
案情简介:
    一、内江市第十中学于1998119日同内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该校教学楼工程承包给该公司修建后二建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个体包工头张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等四人合伙修建,二建司从中收取管理费。该工程于1999830日竣工。张某某等人为了尽快顺利得到学校划拔的工程款,于1999年初在东兴区东兴镇和平桥附近的公路边和2001年元月中旬在肖宣奎家中,由张某某分别送给肖现金10000元、60000元人民币,合计70000元。其将赃款用于购房、装修等。
二、教师谢某为了从东兴区某乡初级中学调到内江十中工作,找到肖宣奎要求其帮忙。20008月,谢某顺利地调到内江十中任体育教师后,为了感谢,送给感谢费5000元人民币。肖收到5000元后,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三、东兴区田家镇个体包工头钟某某为了以内江十中教师集资楼的名义修房,并将所修建的房屋售给十中教师,找到肖宣奎帮忙,在肖的帮助下,钟顺利地在内江十中修建了教师集资住宿楼。钟为了感谢肖的帮忙送给感谢费5000元人民币。肖收到5000元钱后,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审判结果:
   肖宣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内江十中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宣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宣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属同种罪行较重的,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退清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经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宣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
 
送来的是现金,留下的是罪行
——原隆昌县胡家中学校长兼党总支书记黎安东受贿案
黎安东,男,现年41岁,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隆昌县人,中共党员,系隆昌县胡家中学校长兼党总支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063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1日被逮捕。
案情简介:
一、隆昌县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于2004年上半年,因中标修建胡家中学的学生宿舍楼工程,在签定承建合同以后,李为感谢黎安东给予关照,送给黎安东现金10000元。2004年下半年,宿舍楼工程快完工时,在胡家中学拨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为表示感谢,李送给黎安东现金8000元。2004年底(2005年初),宿舍楼工程完工后,李为感谢黎安东在工程款的拨付上给予关照和支持,送给黎安东现金10000元。三次共送给黎安东现金28000元钱。
二、隆昌县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在2003年上半年,因以隆昌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中标承建胡家中学教学楼,后不久,在胡家中学划拨了部分工程款后,李某某为感谢犯罪黎安东在拨付工程款上给予的支持,送给黎安东现金10000元。2003年下半年,胡家中学划拨了部分工程款后,李送给黎安东现金20000元。2003年底,李送给黎安东5000元。2004年上半年,学校划拨了部分工程款后,李送给黎安东现金10000元。2004年下半年,学校划拨了部分工程款后,李送给黎安东现金5000元。2004年底,李送给黎安东现金5000元。2005年上半年,李又以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胡家中学运动场工程,为感谢黎安东在工程上给予的关照,李送给黎安东现金10000元。2005年下半年,学校划拨了部分工程款后,李某某送给黎安东现金10000元。2005年底,李某某送给黎安东现金20000元。九次共送给黎安东现金95000元钱:
三、2002年暑假,胡家中学从胡家镇个体木匠郑某某处购买了学生桌椅,在胡家中学支付了货款后,郑送给黎安东现金2000元。2003年暑假,胡家中学又从郑某某处购买了学生桌椅,在支付了货款后,郑送给黎安东现金2000元。共送给黎安东现金4000元:
四、2004年暑假,胡家中学请胡家镇的漆匠李某某修理了部分桌椅,粉刷了墙壁。在胡家中学支付了工程款后,李某某送给黎安东现金1800元。
此外,2002年下半年,成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驻泸州办事处业务员巫某承建了胡家中学语音室项目,在胡家中学把货款9万多元付清后,送给黎安东现金10000元。2003年至2004 年,胡家中学从南溪县某贸易公司购买了600多套桌椅,该公司业务员刘某某以每套10元给予学校后勤主任郑仁义(另案处理)回扣共计6000元,郑仁义分给黎安东3000元。由于巫某、刘某某无法到案,该13000元以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审判结果:
黎安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本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过程中,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共计128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由于黎安东有自首、重大立功、立功情节,退清了全部脏款,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经隆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黎安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自律不严,晚节不保
——原内江师范学院院长刘美驹受贿案
   刘美驹,男,1 9 4 51 01 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内江师范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家住内江市市中区劳动村16号。2 0 0 71 01 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案情简介:
    一、被告人刘美驹于199657日担任内江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校长,2 0 0 071 4日担任内江师范学院院长。
    二、1 9 9 9年,被告人刘美驹代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修建该校游泳池工程。工程施工期间,经刘美驹同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拨付了相关工程款后,该工程承包人张国良为感谢学校及时拨付了工程款,也为了今后在学校做更多的工程,在内江宾馆门口送给刘美驹1万元人民币。
    三、2 0 0 0年,被告人刘美驹安排时任师范学院基建处处长的何泰基协调将师范学院教学综合楼工程中的弱电工程分包给四川争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文贵。黄文贵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 0 0 1年春节期间在成都送给刘美驹2万元人民币,2 0 02年春节期间在成都送给刘美驹29万元人民币。
    四、2 0 02年至2 0 0 3年,被告人刘美驹代表师范学院与内江王牌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电热水器合同。该合同执行完毕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珏为表示感谢,于2003年初到刘美驹家中送给刘美驹1万元人民币。
     五、2 0 0 176日,被告人刘美驹代表师范学院与四川格瑞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格瑞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格瑞公司承建一期学生公寓,并提供新建公寓内的家具等,根据合同师范学院有权监督质量。2 0 02年,成都欧盛家具有限公司代理人张笑经刘美驹引荐,与格瑞公司签订了一期学生公寓床购销合同。供货后,应张笑请求刘美驹帮助其向格瑞公司催收货款。为表示感谢,2 0 02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笑在内江送给刘美驹5万元人民币。
    2 0 021 11 0日,被告人刘美驹代表师范学院与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广汇公司承建二期学生公寓,并由广汇公司提供学生公寓床等配套设施,根据合同师范学院有权监督工程质量。2 0 0 3年,张笑经刘美驹引荐,与广汇公司签订了二期学生公寓床购销合同。供货后,应张笑请求刘美驹帮助其向广汇公司催收货款。为表示感谢,2 0 0 3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笑在成都送给刘美驹1 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美驹两次收受张笑感谢费共计2 0万元人民币,均用于私人生活开支。2 0 0 73月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内江师范学院有关贪污、受贿窝串案时,刘美驹在成都将2 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张笑。
     六、2 0 023月,原内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黄峒墚垫资承建内江师范学院一期学生公寓5号楼和7号楼。2 0 0 5年底工程完工后为了得到工程拨款,黄峒墚委托其朋友张国良在内江师院门口附近送给被告人刘美驹5万元人民币。
     七、2 0 0 3年刘捷以内江市奇亨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包到内江师范学院生活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一直未结清。为了得到工程拨款,2006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刘捷在内江自己的车上送给被告人刘美驹3万元人民币。
    2 0 0 71 01 0日,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初步掌握的被告人刘美驹收受部分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刘美驹,并于同年1 01 2日对其刑事拘留。刘美驹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受贿事实,并检举了他人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案发后,刘美驹亲属代其退清了赃款。
    审判结果:
    根据刘美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美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071 01 2日起至2 O 1 31 011日止)
   
二、对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四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表明,构成感悟罪的数额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如果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虽然没有达到5000元,但是情节较重的,如多次贪污屡教不改,贪污救灾、救济、扶贫、防汛、防疫、移民、募捐款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或者贪污公共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等的,也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如果非法占有数额不满5000元,并且情节较轻的,则不构成贪污罪,而只能按一般贪污行为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  
1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此种情况下,以挪用公款500010000元为构成犯罪的起点。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牟利活动。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
3)挪用公款用于日常生活,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此种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同时具备挪用数额较大(1万元至3万元)、挪用时间(从挪用之日至案发之日)超过3个月未还两个条件。
处罚
 1、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是指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以上。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
如果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完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防汛、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获取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即都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
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
贿论处。
立案标准  
1
、个人受贿数额在5 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
2、个人受贿不满5 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按一般受贿行为论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所谓情节较重,一般指受贿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受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索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恶劣,受贿后订立攻守同盟,抗拒侦查或者拒不退赃等情形。
处罚
1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 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 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具有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并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包括两种情形①:其一,单位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其二,单位受贿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此外,上述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也应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③,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于达不到上述情节的行贿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处罚  
依照《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应当结合行贿的数额、行贿的次数、行贿的人数、行贿的方式、行贿造成的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予以确定。根据《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④,对单位行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罚
依照《刑法》第39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④,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罚
依照《刑法》第39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②,情节严重是指下列两种情形:(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限于单位,而行贿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但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论处。
处罚  
依照《刑法》第3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将因行贿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享有的,则应当按行贿罪定罪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立案标准  
一是行为人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行为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差额巨大是指在30万元以上。二是在被有关机关责令说明其来源时,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是合法的。
处罚
依照《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按照《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自首包含两种情况: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这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就谈不到自首。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到有关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具体来说,自动投案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人自动投案;
    第二,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人自动投案;
    第三,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人自动投案。
    犯罪人必须到有关机关自动投案,所谓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犯罪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如果犯罪人只是向自己的亲朋好友讲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虽然向自己所属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领导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要求为自己保密等等,都不是自动投案。犯罪人到有关机关自动投案时,只要明确承认自己的罪行即可,并不要求一定要把全部犯罪事实交代清楚。
    (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犯罪人必须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一条件包括:    第一,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不是自首。
    第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这里所说的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全部细节,只要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就应当视为自首。
    第三,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其他方式的,只要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要求,就是自首。犯罪人无论是出于自己的悔悟、亲友的劝说、法律的威慑或是出于其他原因,只要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从这一条件可以看出,特别自首的主体既包括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正因为特别自首主体的这种特殊性,他们已经不存在自动投案的条件,刑法才对他们作出与一般自首不同的特别规定,从这一规定也可以看出在立法上对自首的鼓励。
 (2)
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这一条件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而不能是他人的罪行;
  第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之外的其他罪行,而非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
  第三,犯罪人所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当然不属于犯罪人供述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刑罚裁量
  自首表明犯罪人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因此,刑法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自首的处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就处罚自首犯的总的原则而言,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处罚自首犯的出发点。从这个总的原则分析,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意思:
  (1)对自首犯的处罚,从宽是必须遵循的准则。
  (2)对自首犯的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和减轻处罚两种方式,究竟适用哪种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3)对自首犯的处罚虽然从宽是必须把握的大原则,但是,这种从宽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就是说,并不是对所有的自首犯都适用从宽处罚。可以二字说明,对自首犯既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关键在于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审判人员在考虑对自首犯的处罚时,首先应当从可以从宽处罚的角度斟酌,在确实不可能从宽处罚的情况下,才从可以不从宽的角度裁量刑罚。不能借口是可以从宽处罚而在裁量刑罚的时候首先考虑可以不从宽处罚,这是违背立法精神的。
    2.对于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可以免除处罚的前提是必须犯罪较轻,如果不具备犯罪较轻这个前提,免除处罚也就无从谈起。注意这里使用的也是可以免除处罚的表述方法,在适用时应当把握可以的立法原意。
    3.对于自首犯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的规定中,立功与自首一样,也是从宽处罚的情节,犯罪人既自首,又立功,就具备了两个从宽处罚的情节,因此,刑法对这种情况作了特别宽大的处罚规定。在具体运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自首犯必须同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不是一般立功表现,如果自首犯只有一般立功表现,不能适用这种特别从宽处罚的规定。
    (2)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处罚时应当在减轻和免除处罚两种刑罚裁量方法中选择一种。刑法中使用的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方法,即必须这样处理,没有灵活裁量的余地。或是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二者必居其一,采用这两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必然是错误的做法。
二、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种类
    按照《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立功包括两种情况: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这种立功包括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必须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行为,这是立功成立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就谈不到立功。至于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是严重的犯罪还是较轻的犯罪,不影响立功的成立,但有可能影响到量刑的轻重。二是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必须属实,这是立功成立的实质条件,没有这一条件就没有立功。如果经查证犯罪分子揭发的所谓他人的犯罪行为根本不存在,不仅不是立功,而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追究犯罪分子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因各种原因无法查证,就不能确认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属实,也就不能认定犯罪分子的揭发行为是立功。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这种立功是由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而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分子所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重要的线索,是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正是由于犯罪分子所提供的重要线索,才使得司法机关侦破了其他案件。犯罪分子所提供的线索是否重要,只能 以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是否能够侦破其他案件为准,至于犯罪分子提供线索所侦破的其他案件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所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案件还是一般案件,都不影响立功的成立,但会在量刑上有所差别。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立功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其他有利于刑事司法活动的行为也应当视为立功,例如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没有归案的同案犯,或者在司法机关的带领下指认其他犯罪人等等,只要对刑事司法活动有利,都可以认为是立功表现。
    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立功的刑罚裁量
    按照《刑法》第68条的规定,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立法精神上,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是采取从宽处理方法的,即只要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但是应当说明,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是一个总的原则,刑法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的表述方式,是否可以从宽处理,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刑法没有否定在个别、特殊情况下虽有立功表现但不从宽处理的可能性。
    犯罪分子先自首后立功的,如果只是一般立功,依照对自首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就可以了;如果是重大立功,刑法规定的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表明了在立法上对既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鼓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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